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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立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请示》(兴卫字〔2009〕11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兴安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满足兴安盟地区精神卫生康复的需求,经研究同意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

一、机构设置内容

1.机构名称: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2.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院;

3.法定代表人:毛洪海

4.机构选址:乌兰浩特市机场路东15号;

5.床位编制:200张;

6.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急诊科、精神科、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筹建时间

2009年8月~2011年7月。

三、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9.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院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运营后,在经济运行上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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