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2008~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内卫发〔2008〕85号,以下简称《培训规划》),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09年9~10月开展《培训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自《培训规划》制定实施以来(可适当向前延伸至2006年)全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内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培训,相关部门卫生应急培训,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二、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依据《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评估标准》、《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评估标准使用说明》,以及《培训规划》进行。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为《培训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包括自评表格填写和自评报告总结两部分。
1.自评表格的填写: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填报“全区盟市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中期评估标准表”(附件1)和“全区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统计表”(附件2);卫生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填报“全区自治区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统计表”(附表3)。
2.自评报告的撰写:各盟市卫生局要将《培训规划》实施以来辖区内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并上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包括培训工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四、评估方式
评估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以自我评估为主的方式进行。自治区卫生厅适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五、评估工作的责任分工
1.各盟市、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医疗救治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卫生应急培训,以及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培训,相关部门卫生应急培训,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填报附件1、2,并形成自评报告。
2.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负责自治区级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培训,以及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培训,相关部门卫生应急培训,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同时负责《培训规划》中期评估总体工作,并将全区评估情况上报卫生部。
3.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级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应急培训情况的填报工作(见附件3)。
4.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以及自治区级各医疗机构负责自治区级开展的医疗救治人员卫生应急培训情况的填报工作(见附件3)。
5.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自治区级开展的卫生监督人员卫生应急培训情况的填报工作(见附件3)。
6.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级蒙中医药卫生应急培训情况的填报工作(见附件3)。
7.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负责自治区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的填报工作(见附件3)。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全面、细致、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培训中期评估工作。
2.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所有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相关文件、记录、报表,以及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档案、培训签到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3.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9月26日前将中期评估报告和附表以正式文件报卫生厅,同时上报评估工作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卫生厅应急办 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4685
附件:1.全区盟市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中期评估标准表
2.全区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统计表
3.全区自治区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