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学指组办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盟(市)、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指导工作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第三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均可参加评选。评选要向基层和一线人员倾斜。评选表彰推荐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11名。
二、评选条件
(一)指导工作先进集体
1.成立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指导小组,抽调专兼职人员参加的办公室工作,落实了工作专项经费,制定了工作方案;做到了领导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职责明确;
2.认真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确定学习内容、实践载体、活动步骤,贴近党员实际,富有卫生行业特色,学习实践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
3.深入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基层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思路;
4.注重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 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科学发展观有关精神、基层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增强了宣传引导的针对性、生动性、实效性。
(二)指导工作先进个人
1.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按照自治区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做到了参学单位数量、参学党组织状况、参学党员思想情况清楚,工作指导有力,为推动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做出突出成绩;
2.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同广大基层医务人员一起,破解发展难题,着重解决群众最关心的、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3.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良好的工作作风,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获得基层单位和群众的好评。
三、评选表彰推荐办法
1.推荐表彰候选人由各盟(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或卫生局党组(党委)确定,形成简要的推荐评选材料,报卫生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2.按照卫生厅确定分配的推荐名额,由各盟(市)卫生局提出推荐人选,并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简要事迹,由卫生厅进行审核同意报卫生部表彰;
3.请盟(市)卫生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填写《申报表》(一式5份),撰写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评选情况报告,连同电子版一并于2010年1月22日15时前加盖指导小组或卫生局印章报送卫生厅指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赵 静、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083、6911012(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gdw@163。com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