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卫生数据字典与元数据管理系统(试行)的通知》(卫办综函〔2009〕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试行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信息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