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卫生拥军活动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54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和部队现代化建设,扎扎实实做好我区卫生拥军工作,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经研究,决定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继续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培训医护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队现有医护人员按岗位和职别分三类:一是医疗干部,均毕业于地方或军队医学院校,70%以上为大学本科或后期本科学历,从事医疗工作;二是医技护理人员,由干部和士官组成,从事放射、检验、药事、护理等医技护理性质的工作;三是卫生员,由战士和士官组成,经内蒙古边防总队组织集训后,从事部队基层疾病预防、简单医疗救护、转送和健康教育工作。上述三类医护人员按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分三个档次进行培训:
1.医疗干部。每年接受8-10人,主要由厅直属各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接受进修或观摩学习,时限为每期1年;
2.医技护理人员。每年接受6~8人,由选派人员所在盟市医院接受进修或观摩学习,时限为每期半年;
3.卫生员。每年接受100余人,由边防总队卫训队进行医学理论培训后,统一到其单位所在地旗县医院接受实习,时限为每期3个月。
二、组织方法
每年2月,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的受训意向下达培训任务,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医院于3月前做好接受学员的各项准备,并开始接受培训学员。
三、有关要求
1.为部队培训医护人员工作是卫生拥军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培训任务抓好落实,务求培训收到实效;
2.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厅的要求,认真编制培训计划,安排有经验的医师带教,妥善安排学员学习和食宿;
3.各医疗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边防部队培训医护人员的培训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期限从2010年到2015年共5个年度,确有困难的与边防总队协商解决,学员食宿费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