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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继续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去年年初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并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截止2009年11月底,自治区住宿场所量化分级3213家,占住宿场所的49%。其中A级135家,B级781家,C级2297家。省会城市呼和浩特市住宿场所量化分级279家,完成住宿场所的59%;其他盟市住宿场所量化分级2934家,完成住宿场所的49%。按照卫生部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工作通知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稳步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集中力量做好住宿业和游泳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2010年全区游泳场所100%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省会城市呼和浩特市100%的住宿场所,其他盟市80%的住宿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美容美发业、洗浴业可先根据实际进行试点。

二、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量化评定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同一标准,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促进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四、根据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决定今年对30间客房以下的小型住宿业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小型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设B、C两级,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标化分为60-89分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评分表见附件)

五、下半年国家将组织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正在制定中,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逐步扩大量化的范围,确保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总体目标的实现。

各盟市要认真总结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2010年11月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各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处沟通。

附件:小型住宿业(30间客房以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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