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快农村牧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 2010年第3号》精神,决定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品种纳入我区新农合报销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1月10日起,各地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增补目录》)品种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中品种剂型相同,但通用名、备注(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为准。
三、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新农合信息系统中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品种及剂型调整至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并分别标注为“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确保在系统中实现参合农牧民相应药品费用的自动统计与生成。各地要积极配合,尽快完成药物目录的调整工作。
附件: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