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加强我区村(嘎查)卫生室建设和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村(嘎查)卫生室人员服务能力,按卫生部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村医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范围内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村级卫生机构注册行医的所有乡村医生。
二、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的部署和要求,2010~2011年我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全区村(嘎查)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开展卫生部村卫生室技术支持的第一批10项急救技术应用项目培训。
10项急救技术从《急诊急救指导手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系列教材,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中遴选出:⑴心脏呼吸骤停;⑵眼外伤;⑶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⑷脊柱脊髓损伤;⑸四肢骨折;⑹淹溺;⑺中暑;⑻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⑼急性酒精中毒;⑽急性呼吸道梗阻。
三、组织实施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培训盟市级师资,自治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培训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中心),协助自治区卫生厅做好村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村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2.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培训本盟市各旗县(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师资。遴选盟市级师资2-3人参加全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师资培训班,掌握10项急救技术的规范化应用和教学方法;
3.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基地设在旗县所在地,各旗县(区)卫生局应确定至少1所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培训基地,承担辖区村(嘎查)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卫生局应在本地医疗机构中遴选出师资2~3人作为培训基地的教学师资,参加盟市举办的师资培训班,通过培训掌握10项急救技术的规范化应用,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依托全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活动。在旗县(区)培训基地技术组指导下,进行村医技能摸底调查和规范化训练。
四、考核监督
1.自治区卫生厅对全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工作实行监督和评价,测评结果将纳入各盟市卫生工作的年终考核。各盟市卫生局应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在岗乡村医生10项急救技术的培训指导,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将对乡村医生的技术规范化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并对培训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抽查和测评;
2.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建立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对开展的10项急救技术应用培训的教学情况及理论、实践技能考试结果要及时登记,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乡村医生,须在3个月内重新接受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仍不及格将视为该乡村医生年终考核不合格,将不予以乡村医生的再注册。
五、其他
加强村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是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函〔2010〕67号)提出的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村卫生室技术支持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盟市卫生局务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确定的师资及培训基地(纸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报卫生厅科教处。
联 系 人:王润明
联系电话:0471—6944493
E—mail :wrm_wst@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培训基地师资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村(嘎查)卫生室技术支持工作培训基地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抄送:卫生部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