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请示》(呼卫字〔2010〕245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现委托你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首次校验,并将校验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田 军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