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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督导检查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妇社健教便函〔2011〕3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实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室内禁烟目标,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目标任务的实施,做好准备迎接卫生部对我区督导评估和暗访,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开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评工作

1.时间:2011年5月5日~12日;

2.要求: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见附件),组织开展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于5月16日前上报卫生厅妇社处。

二、自治区督导评估工作

1.时间:2011年5月中旬;

2.要求:卫生厅将组成专家督导评估组,对各盟市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考核、技术交流和访谈等形式。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工作,依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进行评分;健康教育督导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2009~2011年健康教育项目专项方案》的要求,督导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督导结果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各地。

三、国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暗访工作

1.时间:2011年7月~11月;

2.要求:卫生部妇社司将组织独立调查组对全国省、市、县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暗访,暗访结果将直接向社会发布。

四、总结表彰工作

根据自治区督导评估结果和独立调查公司暗访结果,适时召开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巩固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全面禁烟成果。

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

联 系 人:李 卉

联系电话:0471—6944636

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

联 系 人:于 峰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抄送:内蒙古健康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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