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为规范盟市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卫生应急能力,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评估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评估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厅。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区盟市卫生应急能力评估。
联 系 人:徐玉平、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6379、694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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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