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到2011年6月30日,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至此,我区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国家要求的在今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任务。但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诸如部分旗县(市、区)特别是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些旗县(市、区)还没有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些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不规范,还在采购和配备使用大量的非基本药物;一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在加价销售药品。
按照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1〕12号)要求,今年7月底前我区要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为此,卫生厅决定请各盟市卫生局在7月底前,对本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督查,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全面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本盟市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1.本盟市有多少旗县(市、区)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还有多少没有实施;有多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还有多少未实施。
2.本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途径和配送办法;是否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盟市是否与企业进行了二次议价,是与生产企业还是与配送企业议价;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是否还允许采购非基本药物?是否还在使用非基本药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是否实行零差率销售?如还在使用非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是加价销售还是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是否加价销售?
5.摸清所属各旗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库存非基本药物进行登记造册。
2.针对本盟市辖区非基本药物使用和库存情况,明确停止使用非基本药物最后期限的政策要求。
3.明确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拖延和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处罚措施。
三、加强领导,不走形式,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落实
各盟市卫生局要充分认识规范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部署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好此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查和非基本药物清理工作,并结合本次督查和清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务必在7月底前,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请各盟市卫生局在8月3日前,将督查和清理报告及本文附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纸质文件与电子材料同时报送)。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附件: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基本数据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
3.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
4.苏木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