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为规范自治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自治区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中数字认证需求,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自治区卫生厅在征求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经专家评审和推荐,选择通过卫生部复审和测试的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首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或已建成但尚未采用数字证书的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均应选择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已经采用数字证书的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规范,纳入自治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为保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能够在自治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和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各地、各单位在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时,应将数字认证服务机构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厅信息中心审核备案,自治区卫生厅将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