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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周转金设立情况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精神,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将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旗县(市、区)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付款。为了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任务,自治区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于2011年7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的通知》(内医改办字〔2011〕18号),要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集中核算中心,及时归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根据采购合同、网采证明等及时付款。同时规定自治区各旗县(市、区)须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目前,各旗县(市、区)卫生局或是成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或是指定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单位,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收付奠定了基础。为了2011年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于12月正式运行后,能够保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请盟市卫生局对所辖各旗县(市、区)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周转金设立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填写附件表格,于2011年11月25日下午17:00前报卫生厅药政处,以便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运转前准备工作。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件:wstxien@126。com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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