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区已于9月30日完成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在结果公示期,经办机构受理了部分企业的申(投)诉,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并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二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