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
现将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