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健康教育研究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