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KTV) 、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七)体育健身场所:指各类经营性体育运动场馆和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八)商场: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家具城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二、自治区卫生厅可根据各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并负责解释。
三、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