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爱卫办,厅直各单位,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大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推动我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 (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依据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创建”活动由盟市卫生局、爱卫办具体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组织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目标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控烟领导小组,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控烟工作制度、考核与奖励惩罚制度等,确保控烟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戒烟门诊并为戒烟者提供戒烟药物和戒烟产品服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应在控烟行动中做出表率,自觉戒烟,要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吸烟的危害性,主动参与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中。
四、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各盟市卫生局、爱卫办要依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本地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的评审活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命名、表彰,推进当地“创建”活动的深入进行。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将适时对创建活动开展好的地区和单位、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国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爱卫办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