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药政司关于报送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卫生部药政司的要求,将本盟市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含电子版),于11月22日17时之前盖章后传真至卫生厅药政处,将电子版报告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内容是,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以下同)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了较为详细地了解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各盟市要认真填写附件表格,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做法(含补偿政策等)、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56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填报盟市(章): 填报人:
所属旗县 市区名称 | 序号 | 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举办单位名称 | 机构性质 | 站所属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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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属于政府办,一个盟市内序号要联排。
3.表中“站所属中心”是指填报的机构如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则标明该站归属于哪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此站不属
于任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填“独立站”。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有站,则中心与站都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