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8号)精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盟市为区域单元,编制本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为了做好盟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区域卫生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尽快组织开展和认真做好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
盟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将区域卫生规划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