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顺利实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将于近期启动2011年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次招标主要步骤分为拟投标企业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报送资质文件、资质审核、确定投标报名品种、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公布中标结果等几个阶段。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参加2010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通过药品资质审核、拟参加此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的生产企业仍用原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不再新设用户名和密码,申报材料只在2010年投标材料的基础上报送补充材料。
在此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通过“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www.nmgyxcg。gov。cn)”陆续发布有关公告、通知和公示信息,相关企业务必每天登录此网站了解相关信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二、招标方式
本次集中采购招标采取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凡是生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中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三、报名方式
1.现场用户名、密码领取及报名: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企业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见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领取密码即视为报名。
2.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资质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参加此次招标活动,继续使用2010年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审报价系统”中的用户名、密码,在规定时间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系统”逐个品规进行投标报名。在资格审核截止日前提交相应补充材料。
四、企业报送资质文件、网上信息审核,投标方式
1.投标企业及投标国家基本药物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编制、报送资质材料。
2.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审核通过的基本药物品规,原递交的营业执照、生产批件、GMP、GSP等证照资料变更或过期的,必须递交纸质补充资料,逾期不递交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停止相关药品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销售;2010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需加盖有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印章和企业公章(单一企业应提交本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得以其集团的纳税申报表代替;纳税申报表上应能清晰体现公司名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印章)。若为新增药品品规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填报要求及模板”(见附件2)的要求,编制投标药品标书。
请各企业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填报要求及模板”的要求,提前准备资料。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企业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品种的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五、关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报名和资格审核的工作安排
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请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有关公告或通知,自治区将在近期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作出安排。
六、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 编:010020
联系电话:0471—4919735、4930516、4930630、4930595
传 真:0471—4919513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密码领取函
2.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填报要求及模板
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拟招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