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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卫生食药监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11年12月15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的交接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一、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的决策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理顺监管体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10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三定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能,在其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机构未批准成立前,其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

三、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增加编制,加强卫生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队伍建设。卫生、食品药品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三定”方案的要求,尽快履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督管理职能,在其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机构和队伍未落实前,其具体的监管任务应委托本级卫生监督所完成。各地要认真做好职能交接和任务衔接工作,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职能交接而影响和放松执法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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