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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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