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健康教育研究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县创建工作,把实施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作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的抓手,并作为近几年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推进。积极协调、切实落实政府公共卫生任务财政补助,加大投入,明确工作进度,保障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二、各地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按照示范县(市、区)创建的核心内容抓紧建设,制订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提升卫生应急的综合能力和各专业能力。
三、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经旗县(区、市)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经本级政府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同意后,于2012年5月15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符合要求的命名为自治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自治区卫生厅从中评选出有代表性的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于5月30日前向卫生部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卫生部将不定期组织对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区/县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