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盟市)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205号)的要求,从2013年起,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先要通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经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承担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考试实施方案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2013年拟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严禁弄虚作假和异地报考。
二、免试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
(二)男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申报人员。
(三)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药学、计划生育专业的申报人员。
(四)符合《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中破格申报要求的人员。
三、报名管理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考人员可于2013年7月11日—3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www.med126.com/rencai/)进行个人网上报名。
考试对象按单位所属分为旗县区、盟市(直属属地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三类人员,申报人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择确认。经本人核对无误确认提交后,生成打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份,填写好联系方式并签字。
(二)网报现场确认:各考点可根据具体情况于7月12日—8 月2 日期间对本辖区申报人进行现场确认工作。报考人员需提供:
1.《考试报名表》一份,表内各栏目内容需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收费标准每人200.00元(其中20.00元报名费,在现场确认时以现金交付盟市考点;180.00元考试考务费经现场确认后报考人员从网上支付)。
四、考试形式及合格标准
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和案例分析三种;不指定考试用书,申报人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www.med126.com/rencai/),进行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模拟练习;满分为100分,自治区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五、考试效用
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成绩有效期截至2014年 12月。
六、内蒙古自治区考点设置
自治区共设十三个考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厅直(驻呼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考点。
七、考试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7月11日—7月30日
现场确认时间:7月12日—8月2日
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2日—9月27日
考试时间: 9月28日
考生可于9月12日开始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www.med126.com/rencai/)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八、考试组织实施
(一)考试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由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下设考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考务管理工作。
(二)各盟市卫生局及卫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地区报考人员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盟市考点选择的考场,必须是经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机构作为考场;选派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并通过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员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为系统管理员。
九、专业设置
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109个专业考试科目,详细内容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205号)要求和《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执行。
十、考试违纪处理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规定,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2013年7月12日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