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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湘卫农卫发〔2013〕4号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精神,以及各地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实际需要,为提升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决定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开展全脱产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申报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原则上是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申请学历教育分流人员摸底工作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13〕1号)要求,各地已经申报了学习专业的在编分流人员(见附件1)。

二、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培养具有医学高等专业教育学历水平,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取得大专学历,提高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

三、专业、学制及申报专业所需条件

(一)专业、学制。本次学历教育共设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和药学五个成人类专科专业(医学影像诊断专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三年,其中理论学习2年,临床实习1年。

(二)申报相关专业应具备的条件。申报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三个专业的人员,需具有全日制医学中等专业学历,同时具备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考试的资格;申报医学检验技术和药学专业的人员,对初始学历及专业不作要求。

四、教育培训方式

(一)经审核确定的培训人员,省卫生厅培训中心将集中组织进行成人高考考前复习培训,并统一办理成人高考报名手续。

(二)申报人员需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或其他成人类教育),录取并经学籍注册后,按全日制教育管理办法组织系统的理论与技能学习培训。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证书。

(三)学习期间,增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内容,帮助提高执业资格考试的能力。

五、培训费用

(一)教育培训经费。教育培训经费主要在省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学费拨付方式。为提高学习积极性与自觉性,确保培训效果,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补发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学员入学时,由财政预先为学员补助50%的学费,剩余部分学费由学校向学员预先收取。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专业学员毕业后,取得学历证书的,财政补发30%的学费,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财政再补发20%的学费。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专业学员毕业后,取得学历证书的,财政补发50%的学费。

六、组织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组织协调、科教处指导、农卫处管理。

(二)省卫生厅培训中心负责分流人员学历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包括:1、考前培训;2、教学基地的选定;3、教学计划、培训大纲的制订;4、各学科的统一制卷、统一考试;5、学员报名、注册;6、学籍管理;7、颁发毕业文凭;8、培训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被选定的教学基地负责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学实施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七、相关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学历教育工作,全面做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学习专业的确认及报送等工作。

各市州卫生局要根据申报人员(附件1)分布情况,及时将本通知下发到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迅速通知相关申报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对照本次学历教育拟开设的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和药学五个专业,及相关专业申报应具备的条件再次确认或重新申报,认真填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确认申报专业登记表》(附件2),经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卫生局严格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将《确认申报专业登记表》统一上报市州卫生局,市州卫生局将收集的《确认申报专业登记表》和填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确认申报专业汇总表》(附件3)于6月21日前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培训中心(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一份汇总表(电子版)至省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

省卫生厅农卫处 王 锐

联系电话:0731—84828531

电子邮箱:hnwstnwc@163。com

省卫生厅培训中心:成志宇

联系电话:0731—84821556

电子邮箱:2668447841@qq。com

附件:1.人事制度改革申请学历教育分流人员名单(各市州)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确认申报专业登记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分流人员确认申报专业汇总表

  湖南省卫生厅

2013年6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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