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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七件职业卫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江西卫生厅 更新:2013/8/15 字体:

江西省卫生厅卫生法制监督局通报我省七件职业卫生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力度,加强了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通报7件典型案例。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企业应强化在职业病防治中责任主体地位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全面落实职业卫生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与结果公示等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附:职业卫生违法七件案例 
  
江西省卫生厅卫生法制监督局 
二ΟΟ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 
 一、江西斌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违法案 
 2005年8月3日,新余市卫生局派出卫生监督员对江西斌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在核对该公司提供的31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水泥尘在岗工人名单时,发现该公司均不能提供这些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多年生产水泥的老企业,生产线上的工人流动性很大,一般一至二年人员全部置换,而公司领导对工人健康监护工作不重视,2004年和2005年分别只对4名和5名上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因此,新余市卫生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的规定,对江西斌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当事人申请,按法定程序对江西斌华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并邀请了新闻媒体参加。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质证,办案人员列举了有关法律条款和该公司违法事实,并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最后,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新余市卫生局于8月31日对江西斌华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西金惠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水泥厂职业卫生违法案 
 
2004年12月8日,萍乡市卫生监督所与莲花县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对江西金惠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水泥厂进行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32.5级水泥,生产工艺为立窖,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水泥尘)、噪声、高温、r-射线放射源等,全厂共有职工220多人,其中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工人180多人,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能提供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工人的健康监护体检资料,无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备等违法事实。监督人员当即提出了整改意见,同日萍乡市卫生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确认:该厂确实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对此,萍乡市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听证对该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三、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违法案 
 
2005年3月20日萍乡市卫生局接到基层卫生部门报告,得知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对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进行申报,对新建工程项目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违法行为,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生产32.5级、42.5级水泥,生产工艺为旋转窖,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水泥尘)、噪声、高温等,共有职工250多人,其中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122人。该公司没有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未进行岗前、岗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对新建工程项目没有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当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4月12日再次对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多次监督检查的情况,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确凿,教育后仍不及时整改,因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1、警告,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2005年4月18日,萍乡市卫生监督所将萍乡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于4月18日向萍乡市卫生局提交了申辩书,并于4月21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但放弃了听证权利。萍乡市卫生局于2005年6月17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责令改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组织岗前、岗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行为;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告知该公司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萍乡市卫生局于2005年9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抚州市新元企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违法案 
 
2005年11月2日,抚州市卫生局接到某医院报告,称有几名中毒工人住院治疗,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调查了解,发现:这几名中毒患者均系临川区巨溪镇抚州市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工人,2005年10月24日晚在进行试生产时发生中毒。临川区巨溪镇抚州市新元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日,是一家私营企业,经营染料的生产与销售,2005年3月被临川区龙溪镇政府招商引资到龙溪镇桥东,现有29名职工,生产工人15人,生产产品是三聚氟氰等。2005年10月2日进行设备安装, 24日开始设备试压,晚上试生产, 由于公司从筹建、设备安装、调试到试生产,时间仓促,急于求成,加上新招收的生产工人未经专业培训,生产技术不熟练,操作不当而引起了中毒事故的发生。 
 
现场调查时还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抚州市卫生局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但该企业放弃了听证权利。抚州市卫生局对该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五、山县玉平水泥厂遗失料位计(铯137)案 
 
2003年12月5日, 上饶市卫生局接到铅山县永平镇玉平水泥厂永新分厂遗失一台料位计(铯137)的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携带仪器前往现场调查并进行查找,发现:铅山县永平镇玉平水泥厂永新分厂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对料位计采取安全加固等防盗措施,现场也未加挂警示标识,只是简单地把料位计用四颗螺丝紧固在底座。由于安全保护不当,致使该料位计遗失,违反了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上饶市卫生局立案核实后,依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了对铅山县玉平水泥厂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铅山县林芝生塑料粒子厂“对硝基苯胺”中毒案 
 
2005年8月5日,铅山县鹅湖乡杨洲村林芝生塑料粒子厂(个体)发生一起3人职业中毒的事故,上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市卫生监督所、铅山县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在余江县黄溪镇一路边塑料编织袋销售点采购到4万余只标示有“对硝基苯胺”字样的废旧塑料编织袋,由于对硝基苯胺为有害化学物质,而这些废旧塑料编织袋上没有警示标识,再加上该厂未为3名作业工人提供任何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致使这3名作业工人在装车时与废旧塑料编织袋上残留的有害化学物质直接接触,从而导致“对硝基苯胺”中毒。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后,上饶市卫生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但该企业放弃了听证权利。上饶市卫生局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了给予铅山县林芝生塑料粒子厂“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卫生行政处罚。 
 七、南昌市天元化工厂职业健康监护违法案 
 
2006年3月17日下午3时40分,南昌县卫生局接到南昌市五星垦殖场一化工厂发生3人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的电话后,立即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在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南昌市天元化工厂以“塑料王”为原料,生产其它化工原料,该厂存在着严重的职业危害,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南昌县卫生局于2006年3月23日,对南昌市天元化工厂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南昌市天元化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作出了立即停业整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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