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护士变更注册
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我市护士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黑卫医发〔2008〕614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根据省卫生厅的规定,双鸭山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机构、省厅发照的民营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
二、变更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加盖公章)。
5.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三、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5年内累计50分,其中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40分)
(三)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和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报送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延续注册材料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
2.延续注册健康体检表仍用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政科 马诠超
联系电话:6016016
双鸭山市卫生局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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