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卫基妇〔2013〕36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试点的通知》(苏卫农卫〔20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色科室建设的意义
以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培育和扶植一批适合农村基层开展的特色服务项目,有利于增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缓解农村地区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引导建立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有利于巩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成果,调动一线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激发乡镇卫生院运行活力。
二、特色科室主要服务领域
建设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应重点围绕以下一些领域提供服务:
(一)慢性病长期照护服务(护理、康复等)。
(二)面向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特色诊疗服务。
(三)与上级医疗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病房,承接适合下转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四)针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的中西医特色技术。
(五)急诊、急救服务。
(六)特定的检验、检查服务。
三、开设特色科室基本条件
乡镇卫生院在全面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自主申请开展特色科室服务。开设特色科室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具备开展特色科室服务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二)有合理的特色科室收入分配方案。
(三)建立配套的特色科室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有防控医疗风险的措施。
(四)与上级医疗机构实施合作的,应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利。
四、设置特色科室审批程序
由单位自主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市卫生局备案。评审的程序为书面审查、技术评审。
(一)书面审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审程序。
(二)技术评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科室的技术优势、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进行现场评审。
(三)确认与备案。根据审查和评审结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特色科室进行确认,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做好特色科室建设试点的组织工作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一)坚持先行试点。2013年,每个县及有条件的区可安排20%左右的乡镇卫生院纳入特色科室建设试点,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优先纳入试点范围;自2014年起稳步推开,力争用2—3年左右时间覆盖全市60%的乡镇卫生院。各地要统筹谋划,摸清乡镇卫生院特色优势分布现状,制定周密细致的试点方案,抓紧部署实施。
(二)实施重点帮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乡镇卫生院申报意愿,综合考虑其历史上形成的专科特色,遴选一批已有良好基础或具备较好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培育。以技术、管理、服务为纽带,组建指导帮扶团队,引导对口支援与特色科室建设相对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以优厚的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在乡镇卫生院注册行医、多点执业,参与特色科室建设。特色科室人员进修和培训可优先安排。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特色科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协助做好医疗技术准入、物价收费项目的审批。协助做好特色科室紧缺人员的招考工作,适当增加特色科室医护人员编配比例。新农合补偿(医保报销)政策向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倾斜,发挥好基本医保的支撑作用。
(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对特色科室建设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深入研究,为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在推进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典型地区的成功经验。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