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陕西卫生人才网 > 安康 > 正文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
来源:岚皋县卫生局 更新:2013/8/21 字体: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6-09-13 信息来源: 农卫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村卫生室是行政村的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
第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且村卫生室必须设置在行政村属地内。 村卫生室的业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超过3公里的,可以实行一室两“点”;邻近、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多村一室、联村设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置村卫生室。
第五条 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设点、乡村医生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个人举办。统一规范名称为:XX乡(镇)XX村卫生室。
第六条 要求举办村卫生室,由有资质的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比例配备,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资格。
第八条 乡村医生根据所从事的服务工作,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禁无资质上岗。
第九条 村卫生室的房屋应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诊断室、治疗室与药房分设,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
第十条 村卫生室应该配备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氧气瓶(袋)、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健康宣传版、压舌板、处置台、紫外线灯、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配备药品应该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宣传卫生知识,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二)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三)负责疫情、出生及死亡和有关卫生信息统计上报;
(四)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六)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的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独立的静脉输液观察室及观察床。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运用中、西医药两种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开展农村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及时收集、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考核一次,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规范化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安全注射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计划免疫工作制度、妇幼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投入的资产。对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一人),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村级卫生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8-09-05
卫农卫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的通知
陕卫农发〔2008〕360号
发布时间:2008-11-01 信息来源: 农卫处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担负着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卫生信息统计和报告,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宣传和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工作。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工作,为明年全面开展村卫生室建设做好准备,决定今年年底前全省各市都要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1、房屋建设要求。示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应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对于人字形顶的房屋,要有硬性吊顶,吊顶要严密不漏尘。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门窗密封良好,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各室采光、通风、保暖条件要好。室内外墙面应刮灰刷白,地面应硬化隔潮。要独立或在外墙上设有150×90cm大的健康教育宣传栏,装饰要美观大方。院落要整洁,地面硬化、绿化、美化。要有独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科室设置要求。一般的村卫生室应设三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四室分设。不与乡村医生住宅相连或相近的村卫生室要设有值班室。
3、标识标牌要求。村卫生室的标识牌要全省统一,标识、标识牌及制作要求见《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卫生室内各室的标牌为银色10×25cm合金牌,以市或县为单位统一制作。统一规范名称为: XX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应悬挂于卫生室大门的正上方,各业务室的标牌应悬挂于门的正上方或侧旁。村卫生室使用的物品,如规章制度牌、工作服、门帘、床单、处方、资料本册封面等,可统一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村卫生室标识。
二、工作要求
1、加强业务指导。要统一按照《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村卫生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指导乡村医生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宣传卫生知识,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服务工作;负责疫情、出生及死亡和有关卫生信息统计上报;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2、健全规章制度。各市应以市或县为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村卫生室工作制度。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工作职责、乡村医生行为规范、计划免疫工作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宣传制度、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安全注射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
其中村卫生室职责、乡村医生行为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要统一制作成60×80cm的蓝底白字标牌悬挂于卫生室墙上。
3、严格工作考核。要统一按照《陕西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由县卫生局负责,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具体组织,采取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站依据相关业务完成质量和数量,乡镇卫生院依据乡村医生工作态度与表现及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组织全面综合考核的办法,根据各卫生室日常工作绩效,结合量化考核标准,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的抽查。
4、强化人员培训。要统一按照卫生厅制定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县为单位,对乡村医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培训。各市、县应成立相应组织,确定承办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按时完成培训工作。整理保存好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备查验。
三、时间要求
1、首先建立示范。从现在起,各市要在现有的村卫生室中,选取1—2所交通便捷,适于学习参观,基础条件好,规模适中、有一定基础的村卫生室,通过改造建设,使其成为可推广的、具有示范性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各项建设要求一定要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各项工作要求要在明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2、制定建设规划。从现在起,各市、县要对本县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特别是人员的年龄、性别结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房屋位置、所属、结构、面积等情况。根据行政村建制数量、服务人口数量与区域面积、交通便捷等情况,制定本市、县的区域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明年工作打好基础。这项工作应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
各市卫生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重视这项工作,要尽快确定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的地点,并将名单于11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地点确定后,市卫生局要立即制定实施方案,开始改造建设,硬件建设改造工作务必于年底前完成。从明年起,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希望村卫生室建设和其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按照本市的村卫生室建设计划,以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为榜样,抓好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并推广,把卫生系统的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相关文章
 南通医药卫生人才网:关于参加“文明与我同
 凉山州卫生考试网:四川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
 安徽人才网:关于确认胡剑等2373名同志卫生
 长春人才卫生网:长春市关于表彰“双百城市
 新昌卫生网:2013年新昌县卫生系统县属单位
 海淀卫生网:医疗纠纷调解调查问卷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