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推进新修订的药品GSP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的下属门店)将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开办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30日未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GSP证书超过六个月未提出申请、GSP证书到期未提出认证申请(包含延期申请)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从2013年8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企业可填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我局将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许可证延期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企业填报GSP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交由市食品药监局审核,发出GSP证书延期证明文件。上述证件延期期限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
三、2013年8月1日以后被依法撤销GSP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新修订GSP标准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同时提出GSP认证申请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四、2013年8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应递交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的,应提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的市局备案证明文件,同时应独立配备经过备案的两名药学技术人员。
五、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SP及市局有关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实施电子监管条件,并实现药品购销记录实时上传市局药品流通电子监管平台。
六、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七、有关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78464.html)
附件:1.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2.佛山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3.佛山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延期申请表
佛山市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