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阶次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标准(试行)》(下称《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要求,开展卫生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联系。
附件:韶关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韶关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标准(试行)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阶次及违法行为程度 | 处罚阶次基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不足一个月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千元罚款 |
二、轻微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三、一般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四、严重 |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元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元的罚款 | |||||
2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逾期5日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 限期五个工作日内补办 | |
二、轻微 | 逾期10日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 限期四个工作日内补办 | |||||
三、一般 | 逾期15日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 限期三个工作日内补办 | |||||
四、严重 | 逾期15日以上不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 限期两个工作日内补办 | |||||
五、特别严重 | 拒不校验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3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
二、轻微 |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三、一般 |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四、严重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五、特别严重 |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4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尚未开展诊疗活动或无违法所得 | 处以警告 | |
二、轻微 | 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三、一般 | 超出两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超出两个以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或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5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使用一名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变更注册地点的医生、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二、轻微 | 使用一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工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五、特别严重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伤害 | 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6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特别轻微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轻微的 | 警告 | |
二、轻微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 |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但未出现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五、特别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1 |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一般 |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反其中四项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反其中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三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既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也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特别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三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不配合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二、轻微 | 拒不配合的 | 暂扣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三、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四、严重 | 阻碍执法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
五、特别严重 | 暴力阻碍执法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违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二、轻微 | 逾期不改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造成传染病散发的 | 暂扣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四、严重 | 造成传染病流行但未构成犯罪的 | 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五、特别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1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一、特别轻微 | 医疗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警告 |
二、轻微 |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 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 | |||||
三、一般 |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涉嫌虚假 |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 |||||
四、严重 |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涉嫌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五、特别严重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 按非法行医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1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轻微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
2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一、特别轻微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一次的 |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
二、轻微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两次的 |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
三、一般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三次的 |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
四、严重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四次的 | 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
五、特别严重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四次以上;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3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一、一般 | 首次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严重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直接责任人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撤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三、特别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1 | 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不足一个月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千元罚款 |
二、轻微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三、一般 | 首次擅自执业时间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四、严重 |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元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元的罚款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条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轻微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3 |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条。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擅自执业不足一个月 | 给予警告 | |
二、轻微 | 擅自执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 责令暂停七个月执业活动 | |||||
三、一般 | 擅自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 | |||||
四、严重 | 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五、特别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1 |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一、特别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轻微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三、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四、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造成患者伤害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放射卫生管理 | 1 | (一)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二、轻微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或《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且超期在三个月以内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三个月以上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内的,或《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内,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放射卫生管理 | 2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使用一名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变更注册地点的医生、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轻微 | 使用一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或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放射诊疗工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伤害。 | 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3 |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或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执业医师法 | 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小规模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二、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卫生院、门诊部等中等规模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
三、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大等规模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
四、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 |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一、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三、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2 |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一、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3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一、一般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
4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二、严重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三、特别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三、严重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四、特别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阶次及违法行为程度 | 处罚阶次基准 | 自由裁量阶次标准 |
职业病防治 法 | 1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违规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二、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 (不含五百万元)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三、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十亿以下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2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 |
二、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病情恶化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 |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项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违规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二、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使用暴力拒绝卫生监督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患职业病后果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4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发现,未造成人员患职业病后果的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未造成人员患职业病后果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反规定造成10人以下患职业病的 |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患职业病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反规定造成50人以上患职业病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5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一、特别轻微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10人以下、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治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治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50人以上、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治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患职业病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一、特别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特别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三、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四、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一、特别轻微 | 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二、轻微 | 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三、一般 | 收受的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四、严重 | 收受的财物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五、特别严重 | 收受的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9 | 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发现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二、轻微 | 逾期不改正项目少于或等于三项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一般 | 逾期不改正项目达四项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逾期不改正项目达五项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项目五项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首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二、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达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三、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达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达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达五十人以上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未建立健康档案的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首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二、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三、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严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十人以上的 |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 | 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特别轻微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不足一个月的(首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轻微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不足三个月的(首次)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三、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超过三个月的(首次)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严重 | 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特别严重 |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一、特别轻微 | 首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二、轻微 | 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三、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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