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3〕44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4号)精神和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2013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巩固、提升、发展”的思路,从2013年起,在全区开展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考核工作。通过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到2015年,全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95%以上,实现规划设置合理、业务用房充足、硬件软件达标、人员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宁夏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条件(试行)》(附件1)和《宁夏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条件(试行)》(附件2,以下与附件1合并简称《基本条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按《宁夏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考核细则(试行)》(附件3,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按照《考核细则》,经考核评价得分在800分及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定为自治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考核评价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授予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参加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三、考核周期
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自2013年开始,已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和拟规划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考核评审。第一个建设考核周期为2013年—2015年。
四、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内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考核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基本条件》和《考核细则》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标准化建设和考核评审自查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合格的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确认。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申报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并于当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厅推荐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申请自治区级评审验收。
(三)在市级复评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抽查验收,对评审达标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宁夏卫生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后确定为自治区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授予相应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根本要求,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做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要以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基础,以创建国家、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目标,切实抓好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发展。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基本条件》和《考核细则》要求,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本地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考核工作。标准化建设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要着重从房屋面积、机构布局、服务环境、床位设置、科室设置、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强软硬件建设,全面规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创建活动中,可采取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推广典型等方式,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先进引领和示范效应,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四)统筹推进,加快发展。各地区、各机构要以开展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推动力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社区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居民享受医改实惠。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