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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更新:2013/8/21 字体: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许可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②放射影像技师;

③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四、程序

按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

1、办证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

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6、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工作人员一览表(复印件);

8、放射防护法规、专业及防护培训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结果一览表;

10、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11、本年(或上年)度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12、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1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4、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规格纸张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各份申报资料(除检验评价报告外)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报资料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参数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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