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妇社函〔2013〕1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了陕西省富平县个别医务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国卫发明电〔2013〕7号),省卫生厅转发通报并要求各地市开展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行动(卫妇社秘〔2013〕493号),经研究决定我市于8月28日-9月30日开展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行动,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卫生厅卫妇社秘493号文件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集中整顿行动进行督导,要求被督导机构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巩固工作成果。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助产技术服务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助产技术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和医疗卫生核心制度,确保医疗保健质量安全。
三、各助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认真开展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行动,严格按照活动安排的步骤和程序,认真落实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保证活动质量;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落实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娩登记、死亡登记等妇幼保健工作相关原始记录,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任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置患病新生儿。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理念,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导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活动开展情况,交流经验,宣传先进,并将督导报告于2013年9月23日前报送我局妇社处(email:hfssf@163。com)。我局将于9月16日-26日督导各县(市)、区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行动开展情况,重点是医疗保健机构核心制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落实情况,尤其是管理较薄弱的地区和单位,并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附件:卫妇社秘493号.PDF
合肥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
抄送: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