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潜卫财〔2013〕158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潜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潜山县卫生局
2013年6月30日
潜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内容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一)财会人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是本单位内部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中的重要一员,参加单位管理委员会(或小组)。
(二)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一枝笔”审批制度,坚持“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人员)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进行管理,严把“审核”关,各种支出票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种支出票据必须首先由主办(管)会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审批。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四)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财产物资的购入、调入、验收入库、保管、使用、调出、报废的各个环节,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和账务记载。医疗
器械等财产物资的购置,实行报告制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采购药品、卫生材料等必须严格规范采购、验收手续,药品采购必须使用正式发票结算,通过国库支付中心转账支付。采购药品应根据本单位阶段医疗用量,适宜进货,防止库存积压。原则上,每季度盘存不得少于1次。出现药品不合理盘亏或报损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货币资金和各种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和银行部门的要求认真管理存款和现金。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各项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存银行(国库)、非税专户,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套取现金,不得挪用、私借公款(现金)。
季末特别是年终要认真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结算资金的使用效果。各项业务收入、支出不得在往来款项账户中核算。
(七)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行加价和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主要医疗(卫生)项目的收费标准要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划价、收费(记账)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八)加强各种票据、凭证的管理。统一使用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建立医疗收费收据购入、保管、领用及缴销制度。医疗收费收据不得转借,不得以“小头”开“大头”。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购制、印制各种票据,领导不得批报,财务不得报销其费用。
(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十)按照《基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
(十一)按照《基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变更工作岗位时,实行卫生审计,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对财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加强收入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含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所得的收入,下同)及其他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人员)负责收缴,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收入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收入,不得跨年度核算。
(二)医疗收费坚持按《收费标准》收费。
(三)单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具财政专用票据收费。
(四)单位收入由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单位及科室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款项或设立“小金库”。
(五)单位收费员每日下午4点前将现金和收费日报表交报账员,由报账员当日将现金缴存县非税局专户,每日编制收入日报表、每月编制收入汇总月报表及收入往来记账明细(包括农村孕产妇补助、农合直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等),每月2日前到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卫生局)结报,不得坐支现金。
三、加强支出管理
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在先支付购药品款后应及时结算,原则上要做到日清月结(即按上月报账日至当月报账日为结算月)。集中结算或结算确有困难的,要在季度内完成结算,不得跨季度或年度(即按上年12月报账日至下年12月报账日为结算年度)结算,造成财务核算虚增盈亏。
1、单位的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单位应制定资金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电、电话费、车旅费和招待(伙食)费开支标准和费用支出。
3、单位现金、银行及其他所有财务支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签署审批的意见要明确。不得用盖章代替。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4、在职人员的工资、补贴、绩效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即70%基础性绩效工资+3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核定实施。
(2) 在职人员的工资按照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70%基础性绩效工资、护龄津贴、福利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等)减去个人应自负部分的“一险一金”, 按月发放。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30%)按照《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含工伤、生育、大病救助等)按规定标准按月办理。
5、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建立现金管理制度。
(1)房屋修缮、药品、卫生材料、设备采购等公务性支出,凭正式发票入账,禁止“白条子”出现。单位单项开支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2)实行单位备用金制度:一般乡镇卫生院5000元。中心卫生院20000元。
6、加强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单位租车及出租车的使用,从严控制,确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应写明事由并得到批准。
7、控制招待费支出,实行招待费限额管理。招待费报销需附有用餐清单(清单应列出接待时间、餐费标准、酒水、接待事由、经办人签名等)。
8、年初时单位须对本年度修建项目、政府采购等编制预算,并报卫生局批准,严格执行预算。
(1)单位列事业基金支出,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列支。
(2)单项修、购费5000元以下,直接列修、购费支出,单项5000以上、或者累计10000以上的,列事业基金支出。
9、单位的医疗风险基金按医疗收入的2%提取,专门用于医疗责任险的缴纳。
10、加强收支结余资金的管理。单位收支结余中按40%、60%分别提取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含奖励基金,下同)。单位计算收支结余后,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先支付政策性福利后支付奖励性补助(奖励性补助是指工资外的其他补助,分为:一是指节假日加值班补助;二是指年休假补助),再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等各项管理指标,综合考评,计算发放奖励性补助等:
(1)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按不超过工资额的20%计算。
(2)因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乡等发放的补助 (含误餐补助),列入奖励性补助总额。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3)鼓励、安排职工按年休假规定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可按年休假规定发给2倍当日工资。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发放范围。
(4)节假日值班补助(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节假日值班安排和补助发放由单位按规定执行,列入奖励性补助总额。
四、 加强奖励性补助支出的管理
(一)实行奖励性补助支出总额管理。要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防止奖励性补助非正常增长和分光用光的短期行为发生。严禁举债发放奖励性补助。
(二)单位内部的奖励性补助分配,不得单纯以收入做为主要依据,防止刺激单纯追求经济收入的偏差。对内部分配不公问题,要注意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三 )加强奖励性补助发放的计划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单位奖励性补助发放计划,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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