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级各助产医疗机构: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陕卫办妇发[2013]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各县区卫生局须尽快组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陕卫办妇发[2013]244号),并按照省厅要求学习《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务必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管理。
二、开展自查,及时整改
各县区卫生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一是落实谁签发、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和明确管理及签发机构相关人员职责;二是强化证章分离和专人管理制度,确保证章管理和发放程序规范;三是完善申领、发放、出入库登记核对制度及废证相关信息登记和销毁制度,杜绝《出生医学证明》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等类似事件的发生。各县区在自查过程中要彻底清理整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自查工作于9月初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汇报材料于9月中旬上报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
三、做好备案,建立季报
各县区卫生局于9月2日前将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备案登记表汇总后上报至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备案。并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季报制度(附件4),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本辖区上一季度使用报表,便于市局准确掌握和分析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加强监管,开展督查
各县区卫生局要依法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加大对涉及出生医学证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具虚假证明、伪造、倒卖、转让或使用非法手段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生局将于9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县区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届时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3:宝鸡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4:宝鸡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