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科教 [2013] 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和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决定组织开展我省第四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新申报基地:全省计划新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滚动申报基地: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基地。
二、申报要求
(一)单位资质要求
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开展与示范基地申报类别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和人员,有较好的卫生技术服务推广应用基础。
(二)组织形式
新申报基地:以1家市或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牵头,联合辖区范围内至少4家乡镇卫生院(含所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开展基地建设。
滚动申报基地:在原有示范基地组织形式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联合体单位数量,使参加建设的联合体单位总数达到5-8家。其中联合体单位中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4家。
(三)基地类型
新申报基地的申报类别包括:急救类、慢性病类、眼耳鼻喉皮肤病类、公共卫生类、康复护理类、妇女儿童类。
滚动申报基地的类别一般不作变更,但可以调整基地组织结构和联合体单位成员。
(四)人员组成
申报基地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基地联系人为牵头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地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其中联合体单位人员不少于15人。
(五)技术遴选
申报基地应充分调研了解基地联合体单位技术需求,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建设周期内拟推广的适宜技术(不少于10项),所选技术应能推广覆盖至所有联合体单位,并具有较好的应用例数。技术来源可以为“浙江省卫生适宜技术库”库内技术,也可以是自主研发的新技术。
(六)经费投入
基地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申报基地建设经费,相应资金应在申报书中的经费栏目中予以体现。
(七)建设周期
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
三、申报方式
(一)遴选推荐
新申报基地: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由所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遴选后上报我厅。鼓励未开展过示范基地建设的县(市、区)单位和县级龙头学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不接受已建有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新申报。
滚动申报基地:验收成绩为优良的第二批示范基地应进行滚动申报,鼓励第一批未滚动基地和第二批验收合格的基地继续申报滚动建设。
(二)注册申报
申报单位登陆“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网”(www.jcwsjs。com。cn),在线填报申请表,经所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申报书并盖章,由各市汇总后上报我厅。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9月20日。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于9月20日前寄(送)至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杭州市庆春路216号409室)。
联系人:厅科教处 朱 炜 0571-87709357
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 温 馨 0571-87709122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