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口涉水产品由在华责任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批,国产涉水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