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卫生局文件
金卫发〔201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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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卫生局
关于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要求和原卫生部《关于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省卫生厅《关于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甘卫办函〔2013〕416号)要求,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省卫生厅决定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办理《分类代码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与原则
1、办理范围:除卫生行政机关和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2、办理原则: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办理《分类代码证》;其他卫生机构凡具有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需办理《分类代码证》。
二、办证程序
1、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县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分类代码证》申报表(附件1),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2、县卫生局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并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卫生行业标准--WS218-2002)(附件2),编制每个医疗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后统一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同时,建立本县医疗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
3、医疗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经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省卫生厅负责统一审核代码编制的准确性,印制《分类代码证》,签发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
三、编制代码注意事项
1、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卫生行业标准--WS218-2002)。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的 “组织机构代码”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四、变更及其它注意事项
1、《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到期后须重新办理。
2、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3、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4、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5、《分类代码证》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XX)和月(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五、其他要求
1、各医疗机构务必于2013年9月9日前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提交至县卫生局医政股。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资料的审核和收集。
2、《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必须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准确填写,所填内容将作为《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编码生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写内容不得有误。
3、没有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如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等)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局负责赋予,村卫生室的组织机构代码沿用《医疗机构名录》(附件3)中已赋予的号码。
附件:
4、省卫生厅《关于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甘卫办函〔2013〕416号).doc
金塔县卫生局
2013年9月4日
发:计划生育服务站、城镇小型医疗机构
金塔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