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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陕卫办疾发〔2013〕274号
来源:陕西卫生厅 更新:2013/9/11 字体: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3〕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省和西安市将于10月10日联合举行现场宣传活动。各市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精神卫生宣传活动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我厅疾控处,以便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报。

联系人:刘晨煜 87343666

E-mail:1005375340@qq。com.

2013年9月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3〕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为动员全社会关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我委将2013年我国精神卫生宣传主题确定为“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并决定在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前后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精神卫生法的重要意义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会更加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的体系和网络会更加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水平会更为提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加强联系,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科协等组织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二、围绕主题制定宣传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和卫生新闻宣传机构要围绕宣传主题和关键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要依法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扩大精神卫生法的社会影响力,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大力宣传国家精神卫生工作政策及取得的成绩,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三、多种方式组织宣传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宣传;在公交车站点、火车站、机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宣传材料,放置宣传展板;举办医院开放日、康复期患者生活和技能竞赛、组织咨询义诊、入户为居家患者提供服务等活动,让公众走近精神障碍患者、了解精神卫生中心的服务内容,逐步消除社会歧视。通过多种方式引领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社会舆论导向,为精神卫生法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要及时总结精神卫生宣传活动情况,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联 系 人:疾控局 甄延城
  联系电话:010-68792333


  附件:2013年中国精神卫生宣传主题和关键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2013年中国精神卫生宣传主题和关键点

  一、宣传主题
  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
  二、目标人群
  社会公众、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
  三、宣传关键点
  (一)精神卫生法旨在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二)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要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建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康复和发病报告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诊断精神障碍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作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治疗规范制定患者治疗方案。精神障碍的住院和出院实行自愿原则,但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应依法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患者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患者本人、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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