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225号
各市卫生局:
近日,我厅收到温州市卫生局《关于提请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请示》(温卫审〔2013〕220号),为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经研究,在《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和《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基础上,决定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进一步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权直接下放给各市卫生局。
二、新设置审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报我厅备案,其执业验收、床位核定、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等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香港、澳门、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审批。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