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对陶炎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4912173358)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的药品、
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本机关于2013年6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医罚 [2013]068号),并限陶炎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向无证行医陶炎生签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请在知晓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因陶炎生的无证行医点及身份证地点均无法送达本催告通知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