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确保医疗安全,现将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对象
2013年9月30日前所有取得由房山区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诊所、村卫生室等)。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1年校验一次。
二、校验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本机构在岗人员情况、开展的主要业务工作、诊疗人次、药品收入、诊疗收入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指本年度已经进行过变更登记注册的);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办理人需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医疗机构校验办理委托书》。
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填写要认真,字迹要工整,内容要真实,资料纸张规格统一为A4纸,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三、校验方式
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形式。
(一)具有辖区管理职能的各医院、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初审和材料收集工作。
(二)初审合格后各医院、卫生院将校验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区卫生局医政科,由区卫生局进行正式审查、校验。
(三)为保证校验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区卫生局将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5-10家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各项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以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提交医疗机构校验材料之前,各单位要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卫生技术规范,认真组织自查,并对自查问题以及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机构符合执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
(二)在区卫生局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做出决定期间,凡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变更申请均不予受理。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区卫生局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4. 应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5. 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
6. 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
(五)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五、校验地点:区卫生局医政科
六、校验时间安排:2013年11月25日---12月31日(具体安排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将校验申请材料收集后到区高级职称考试网卫生局医政科办理校验工作。
联系人:李春英 邢曼
电 话:89361143 89361141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以校验工作为契机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梳理,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安全。各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到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做好初审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到区卫生局医政科复审,全力确保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