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加速推进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医疗卫生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和《厦门市卫生系统2011—2015年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系指在海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国内知名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我市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到2020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300名,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300名。
第二章 重点学科
第四条 计划培养和引进(含柔性引进)人才的重点学科: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
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
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传统学科相关专业。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海外留学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至65岁。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所列第1、2、3、4、5、6项条件之一:
1、持有海外医师资格证书,海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大学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及以上的留学人才;
3、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国内医学高等院校附属三级甲等医院担任临床一、二级科室行政副主任及以上,具有教授及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
5、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或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6. 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国家级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2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15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10分以上;或在CNS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第六条 引进人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首位获得者)。
(二)获得以下称号者:
1.院士;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4.“长江学者”;
5.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入选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
(三)能够填补国内、省内诊疗技术空白或整体提升我市医疗水平所需的紧缺特需人才或境外人才。
第七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三)能独立开展二级手术,或作为主要人员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25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多次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所列第1、2项条件之一,3项条件其中之一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1.担任厦门市医学重点专科负责人;
2.担任福建省医学会、中医药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或厦门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3.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5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
第八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作为主要人员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5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四)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培养人选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所列第1、2项条件之一,3项条件其中之一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
1.担任厦门市医学重点专科业务骨干;
2.担任厦门市医学会、中医药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3.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首位人员主持过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10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5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在3分以上。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必须是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作风严谨,善于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特殊贡献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担任党政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
(五)根据国家医改政策,能够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勇于探索和实践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程序办法
第十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的程序为发布信息、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同行评议、实地考察、审批公示。
(一)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每年制定《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目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公开发布需求信息。
(二)本人填写《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申请书》,报送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报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同行评议,并提出考察人选。
(五)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择优提出拟引进或柔性引进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六)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选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为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同行评议、审批公示。
(一)本人填写《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单位推荐意见,报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同行评议,择优提出入选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选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市卫生局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津贴补助
第十二条 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扶持:
(一)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
3年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并根据不同的业绩和贡献,享受:
1.一次性工作补助最高400万元,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疾病防治与科研活动、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
2.安家补贴最高为50万元;
3.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聘期3年,聘期内每年在厦工作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最高给予每人每月5万元生活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等情况核定发放。
第十三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人选培养资助经费:
(一)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二)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为1万元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助经费:
(一)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9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二)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为0.5万元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资助经费:
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专项培养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给予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资助经费,用于培养周期内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活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中设备购置费用超过3万元的要写说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15%,管理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8%。以上所需经费由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编列卫生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实行目标管理,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5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可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报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备案。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公务员局参与,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周期为5年(采用“3+2”培养模式),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下培养方式:
(一)建设“培养基地”: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和医学中心,建立技术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基地,在培养周期内分批次、分学科选送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到国(境)内外“培养基地”学习深造3至6个月。
(二)组织参加国际、全国学术研讨会或国(境)内外知名专家讲学活动每年1次以上。
(三)组织参加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医疗卫生管理研修培训班每年2个月以上。
(四)组织到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及其附属医院考察学习先进的诊疗技术和医疗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要认真履行协议,每年12月底前向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送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中期(3年)评估、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对未履行协议的,予以淘汰。
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经中期评估,绩效突出的,转入后二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一般的,则取消后续的培养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管理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在培养期间发表相关
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厦门市卫生系统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培养人选培养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权归我市聘用单位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领军人才条件的本土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办法的申报评审,由市卫生局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