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高层次医学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人才强区战略,加快翔安区医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医疗卫生现代化的内涵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和《厦门市翔安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结合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区人才办领导下,成立区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人才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
第三条 从2013年开始至2017年,争取引进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各5名以上(含柔性引进),引进紧缺人才20名以上,其中引进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学科带头人5名以上。在区医疗单位推行“双科主任制度”,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知名专家到区医疗单位担任科主任。力争用五年时间,打造一支医德修养好、医疗技术高、教学业务精、科研能力强,能够引领翔安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名医”队伍。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应身心健康,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急需的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岁。对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引进单位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引进并享受本实施细则提供的人才待遇。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高端人才引进(含柔性引进):
(一)有在发达国家留学、临床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的博士(具有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下同)。
(二)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六条 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
高级职称或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职称,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高级人才引进(含柔性引进):
(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本部工作5年以上。
(二)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相关学科任科室正、副主任一年以上。
(三)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任专业委员会主委、副主委一年以上。
(四)省级以上医学会任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
第七条 在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符合用人单位紧缺专业需求或经厦门卫生人才网公开招聘两年以上未果(紧缺专业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单位申报、经领导小组确认、翔安区政府网站公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为紧缺人才引进: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同时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学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同时有1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可以纳入引进人才预备人选。引进有一技之长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专科专病人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纳入引进人才预备人选和适当放宽条件引进人才经区卫生人才办审查,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九条 引进人才须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发放专项津贴
(一)津贴标准:
1.分别给予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每人每月8000元、6000元、3000元。
2.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翔安区工作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按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等情况核定发放。
(二)发放方式及年限:引进人才(含柔性引进)津贴按年发放,最长补贴5年。
第十一条 发放安家补贴
(一)补贴标准:分别给予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补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二)发放时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三)用人单位必须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年限,对服务不满5年调出本区的,全额退还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房金额予以补贴,补贴年限5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执行(参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厦门市拔尖人才、翔安区拔尖人才等。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由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优先聘用。超出核准数的,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配偶工作由区卫生人才办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给予照顾解决。其配偶应聘本区区属事业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协助办理;其配偶属企业职工的,可协调安排至区内效益较好的企业就业;配偶没有就业的,在5年内由用人单位参照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的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各择校一次;在高中阶段就学时,可从与区合作办学的学额或区属优质学校中安排就学。
第十八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政策待遇的,由区卫生人才办按照程序协助申报。
第十九条 从厦门市外引进到翔安区医疗单位工作的人才,未解决编制的,按厦门市在编在岗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在职时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并按照厦门市外来管理人员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本区新培育的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引进方式
(一)考核引进:符合厦门市人才引进简化招聘程序政策的人才,采用考核引进方式直接聘用。
(二)招考引进:参加厦门市医疗卫生人才公开招聘,报考翔安区医师招聘岗位,被录用且经考核符合本细则规定引进条件。
(三)编外引进:通过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专家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引进。
第二十二条 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拟定人才引进计划,上报区卫生人才办初审,再经领导小组审定,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向社会发布需求信息。
(二)用人单位对报名对象的学历、职称、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再由区卫生人才办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拟引进的人才参加厦门市医疗卫生人才公开招聘考试或由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试被录取或考核合格者,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五)区卫生人才办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六)领导小组研究。
(七)公示7天(5个工作日)。
(八)报区委、区政府研究。
(九)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或招考引进的人员纳入区卫生系统事业编制,按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编外引进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卫生人才办申报。
(三)区卫生人才办初审。
(四)区人才办复审。
(五)区卫生人才办协助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周期考核。引进人才第一年为试用期,之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最后一个月,区卫生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专项津贴,同时进入第一个考核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相应的引进人才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考核项目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周期考核项目
(一)高端人才考核项目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两篇。
(3)考核周期内,取得一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第一作者);或完成一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开展三项以上省内领先(或一项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要由相关部门事前认可、事后论证,下同)。
(二) 高级人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3)考核周期内,取得一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至少是第二作者);或完成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开展两项以上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市级以上重点学科。
(三)紧缺人才考核项目
(1)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合格。
(2)考核周期内,每年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3)考核周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开展一项省内领先的新技术、新业务;或至少培育出一个区级以上重点学科。
第二十九条 周期考核要求
(一)考核项目第一项未达标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二)考核项目第二项未达标的,次年递减专项津贴50%,连续两年未达标的,从第三年起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三)第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考核项目第三项未达标的,不再发放专项津贴。
(四)第一个考核周期未达标,但本人认为在第二个考核周期内能达标的,可在第一个考核周期最后一个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论证报告,提交区卫生人才办研究提出其后续专项津贴发放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人才考核工作由区卫生人才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专家具体实施。
第六章 人才培育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年可选派若干名引进的人才和本单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到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或医疗机构短期进修;引进的人才和本单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每年均可参加一次本专业学术会议或培训,其中高端人才可参加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培训,高级人才可参加一次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培训,紧缺人才可参加一次省级学术会议或培训。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设立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引进人才的补助经费、培育经费从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和本单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申请科研课题时,由所在单位向区经科局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和重大科研经费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卫生人才办定期走访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引进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享受引进人才待遇的,租房补贴只一方享受。
第三十七条 符合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扶持政策条件的,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规定的扶持政策,也可申请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但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进行补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卫生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