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3〕7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卫生部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促进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充分认识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登记、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要求,规范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医疗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管理,杜绝本机构医务人员参与非法器官移植等一切违法医疗行为。发现有可疑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三、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武警山西省总队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www.med126.com移植管理规章制度,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管理,移植医院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供受者身份识别和关系证明材料医学检验网的真实准确,并能够溯源,完善活体器官移植各项制度,坚决杜绝器官买卖行为的发生。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