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3〕8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83号)相关要求,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前期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关医院、专家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的划分进行讨论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主动发现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并向本医疗机构对应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OPO服务范围见附件)报告捐献人信息。
二、确定山西省人民医院等5所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为我省的5个OPO;各相关医院必须严格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组建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OPO,以及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并于10月底前将OPO名单及协调员信息报省厅备案。
三、各OPO正式成立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关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积极与OPO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
 www.med126.com;附件:山西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划分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www.med126.com(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划分方案
OPO名称 | 服务范围 | |
肾脏 获取 组织 |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 太原(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娄烦、阳曲、古交)阳泉、吕梁、长治、运城 |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 大同、朔州、忻州 | |
武警山西省总队医院 | 太原(小店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晋中、晋城、临汾 | |
肝脏获取组织 | 山西省人民医院 | 太原(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晋中、吕梁、晋城、临汾、运城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太原(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娄烦、阳曲、古交)、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 | |
心脏 获取组织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山西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