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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系列厅办公室有关印发河北省卫生系列厅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河北省卫生厅 更新:2014/3/12 字体:

冀卫办﹝2013﹞2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河北省卫生厅
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卫生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方面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办发[2013]30号),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整合、再造、做实、过硬”的原则,积极探索服务提质、工作提效的新思路、新措施、新途径,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为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要贯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对于近期能够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对于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完成时限。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关和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干部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主要任务

  开展专项行动,要紧紧抓住群众看病就医和项目建设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改革体制机制、完善制度规定、强化过硬措施上下功夫。

  (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1.做好国务院有关卫生方面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对国务院公布的有关卫生方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两个月内完成衔接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取消事项立即停止审批,接收保留事项制定承接方案和管理措施,尽快开展相关工作。衔接取消和接收事项要在新闻媒体、卫生厅网站、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进行公开。(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配合)

  2.加大省级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力度。要对照我省自行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将涉及卫生方面的取消和下放接收事项,在卫生厅网站、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进行公开,并将取消项目从现有保留事项目录中删除,下放接收事项予以增补。要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并对具体实施给予业务指导,防止管理脱节。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审批层级的事项,能够下放的一律下放;对有明确审批层级规定,依法可以委托下级审批的,委托下级实施。(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配合)

  3.做好全省取消和下放事项落实情况集中检查前的自查自纠工作。第四季度,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编委办将组织对历年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逐级逐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和解决违反规定将取消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继续审批;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继续审批,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事项无故拖延、应放不放,或通过限制许可证发放间接控制下级审批,以要求下级单位事前备案等形式变相收回审批权等问题。对此,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配合)

  4.全面公开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月底前,省厅要对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重新梳理,列出详细目录,并在河北效能网行政职权动态管理系统注册(http://zygh.heb。gov。cn)。除政策规定不宜公开外,都要在新闻媒体、卫生厅网站、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进行公开,不公开的不得实施。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处室配合)

  (二)优化一套审批流程。

  1.优化多部门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主动或积极配合并联审批、联合审查,切实解决互为前置、循环审批等问题。(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

  2.优化多层级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卫生系统内部多层级审批事项,着力解决无法定依据增设审批环节、重复审核等问题。下半年,要对卫生系统各级审批环节统一规范,明确需多层级审核事项的名称、各级侧重审核的内容、实施依据、材料呈报衔接的程序和时限等。年底前,具有最终审批权的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完成“多层级审核事项流程时限表”和“取消多层级审批环节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

  3.优化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内部审批环节,建立两岗审核终结制度,同一内容最多由两个岗位审核把关。对机关多处室联合审批、会签的事项,实行一口对外、内部抄报、并联审批。年底前,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完成“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取消部门内部审批环节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

  (三)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

  1.积极参与、发挥好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聚集服务功能。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县统一部署,把应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全部移入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人员,要住院医师充分授权,解决“前店后场、体外循环”等问题,提高厅内现场办结率。 (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

  2.发挥好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服务功能。扩大省卫生行政审批大厅审批服务范围,凡能够在大厅审批的服务事项,都要进入服务大厅审批。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送达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办理,加强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同一事项在内部多处室跑办问题。(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

  3.发挥好卫生网上审批服务中心的便捷服务功能。在目前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办理、联网审批和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实现网上审批办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县工作督导,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的网上办理、联网审批,尽早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一体化办理,做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等相关处室配合)

  4.发挥好协办人员的跟踪服务功能。全面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省卫生厅和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明确协办员和带班领导,负责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做好接待受理、咨询答复、办事引导、办结回复等工作。协办员和带班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全天候公开公示。属于服务大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除依法依规必须由服务对象直接办理的确认、验证等环节外,协办员负责全程代办,及时回复办理结果。不属于服务大厅范围内的事项,经与负责承办的单位沟通衔接后,向服务对象开具交接单,载明承办单位及协办人员联系方式,保障群众办事无障碍。 (卫生政策法规处牵头,监察室等处室配合)

  (四)建立一套涉企收费管理制度。

  1.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能够取消的一律取消,有自由裁量空间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向企业变相收取,严禁把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办理并借机收费问题。(规划财务处牵头)

  2.积极参与改革收费方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把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统一收费范围,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由部门多头收费向财政部门定期、定额一口收费转变。改革收费方式后,严禁再到企业收费。(规划财务处牵头)

  3.规范收费管理。对各类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全面审核清理,并予以公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等制度,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规划财务处牵头)

  (五)积极参与完善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把《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目前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进场办理。(规划财务处牵头,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等处室配合)

  (六)建立一个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平台。

  加强全省“12320”卫生热线服务体系建设。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年底前全部建立并开通计算机电信集成技术的“12320”卫生热线,保障24小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医药卫生服务。在开展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公共卫生服务、健康宣教等传统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拓展“12320”服务功能和项目,逐步开展政务公开、满意度调查、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戒烟咨询等服务,形成 “12320”卫生热线立体服务网络。加快健全“12320”卫生热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载体,通过网站、微博、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服务模式,保障服务平台高效有序运行、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满意处理。 (办公室牵头)

  (七)健全一个公开体系。

  1.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对外公开。大力推进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三公”经费和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信息公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除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外,还要与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设立专题栏目,实现公开信息集中查询浏览。(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

  2.加大内部信息公开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内部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和管理办法,明确内部公开事项、公开方式、监督检查等,推动干部任用、大额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事项在单位内部公开。尽快制定内部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和管理办法,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办公室牵头)

  (八)构建一套电子监控系统。

  1.大力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修订廉政风险等级目录,找准监控重点。对风险等级高的A级权力,全部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凡有条件的都要建设内网,建立权力运行“内控点”,开展重要权力动态监控,实现重要权力“进系统、留痕迹、可追溯、能监督”。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围绕三年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扎实搞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今年年底前,全省大部分三级公立医院要完成监控机制建设标准版的安装使用工作,50%以上的二级公立医院要完成简约版的安装使用工作,从而实现对权力网上运行的实时监察、投诉处理、预警纠错、风险防控、绩效考核等功能。www.med126.com继续推进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建设,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建立规范的出院患者“回访中心”,听取患者真实意见,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搭起政府与群众“心连心”的桥梁。(监察室牵头,医政处、规划财务处等处室配合)

  2.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电子监控。对即将启动建设的全省统一电子监控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建立链接,并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项资金监管等纳入统一管理平台,为尽早形成全省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监控网络体系作出贡献。(办公室牵头,卫生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等处室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把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卫生厅成立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纪律保障。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要把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导内容。

  (二)强化制度约束。要修订完善限时办结制度,逐事项修订流程时限表,把办理时限细化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要建立开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明确专人接待办事群众,做好引导、帮办、领办、答复等工作。要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卫生系统各窗口单位要围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作出公开承诺,由人民群众对践诺情况进行评议,确保承诺兑现。

  (三)规范执法执纪行为。全面规范和公开执法执纪流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落实企业安静生产经营日制度,除食品安全等紧急事项外,只能在每月最后一周进入企业执法检查。要建立轻微违规问题预先警告制度和整改复查制度,着力解决“以罚代教”、“重罚轻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法执纪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管辖模式。对全省选择确定的2000个效能跟踪建设项目,要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年底检查,把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专项督查结合起来,形成完善有效的工作督导落实机制。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公、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报等问题。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要加大查办案件和问责力度,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落实任务、管理失职、行为失范、故意设障、服务质量差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把专项行动作为检验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民主测评和万人评议,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河北省卫生厅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建国 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高宏伟 驻厅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

      朱会宾 厅副巡视员

      江建明 厅副巡视员

  成 员:周志山 厅办公室主任

      许钢柱 厅人事处处长

      范素文 厅规财处处长

      席 彪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建明 厅医政处处长

      段云波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马 哲 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尹文晶 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刘春明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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